退休人员遭人身损害能否索要误工费?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29 10:47) 点击:460 |
退休人员遭人身损害能否索要误工费? 误工费的主张不区分主张主体退休与为退休的身份,也与退休人员是否有在领取退休费无关。退休人员遭受人身损害索要误工费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主要取决于该退休人员是否在退休后依然进行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如果退休人员在退休后依然从事劳动并有经济收入,则其在遭受人身损害后仍有权主张误工费。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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