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1-20 11:32) 点击:336 |
2012年于某某等人经人介绍来到许昌某县打工,在此过程中结识了李某某等人,并进入李某某等人的公司上班。后因多种因素,李某某所在公司被当地公安机关认定为黑社会性组织,公司30多个人因此受牵连。 2013年3月28日,于某某等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等被河南省许昌市某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被检察机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等提起公诉。同年12月26日,人民法院认定于某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最终判处于某某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并罚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及其家属对最终结果较为满意。 在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本所寇伟刚律师与我多次去看守所会见人于某某,耐心听取了其本人的供述。将近20本的卷宗材料经我们认真研究分析后,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认为于某某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是检察机关还是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庭审中,辩护人认为:于某某等人所在的公司根本不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具备的四个特征,控辩双方对此进行了多次激烈交锋。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辩护人的意见,认定于某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判决结果出来后,被告人于某某及其家属深表感激,同时法院的同仁们也给予了我们高度的评价。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很多人存在误解,认为不应该替这些“坏人”说话。其实不然,他们很多人确实犯了罪。犯错了就应当承担相应当的法律责,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依据证据和法律,为其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让其受到应有的惩罚,努力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让其感受到法律的公正,维护法律的权威。 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 苏朝帅律师 联系电话:18637408057 微信公众号:xcs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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